会费收取标准及服务事项
(2021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依据章程规定,明确服务事项。
第二条 会费收取工作由本协会财务室负责。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标准为:
(一)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3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五条 会费用途与监督
(一)会费主要用于根据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和本会常设机构维持正常运转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会费使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会费使用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接受监事的监督。
第六条 为会员提供服务内容(章程规定)包括:
(一)从本地区建设事业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战略出发,参与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活动,开展学术研究,探索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构筑人才优势,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各类人力资源开发及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建设人才资源开发及职业教育改革实验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对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的评估工作;
(四)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建设行业相关专业人员考试的考务工作;
(五)开展企业间、培训机构间、省市间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业务学习、考察;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经济实体和技术咨询及其他社会服务实体;
(六)经申报批准的社会团体表彰工作;
(七)引导会员单位自律、依法办学、规范行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依据市场需要,积极组织建设行业的各类培训及水平评价工作,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九)依据市场需要,积极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证书管理,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库建设等工作;
(十)编辑、出版有关出版物,建立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本会接受社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及活动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