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标准及服务事项
(2023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收取、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使用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原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会员单位:2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3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交纳
(一)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6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交纳当届期间内所有会费;
(二)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
(三)新入会会员,凡每年6月30日以前入会的,自批准当月交纳全年会费;6月30日以后入会的,自批准当月按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条 会费的用途(服务内容)
(一)会费主要用于根据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和本协会常设机构维持正常运转成本支出;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以本协会名义召开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宣传、公益培训等直接服务支出;
(四)其他必要的正常运转支出。
第七条 会费使用接受登记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会员自愿交纳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本协会接受企业捐赠、社会资助等形式的人民币和财物等特殊会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