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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BCEA)是由北京地区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专家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贯彻执行政府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愿望,引导规范行业教育培训行为,建立行业教育培训自律机制,努力开展人才队伍建设的学术研究、国内外信息交流、工作咨询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多方位服务。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5号。
  本团体的网址:www.bjjsjy.org.cn,微信公众号: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开展城建职工教育研究、学术交流、培训评价、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建设行业相关专业人员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支持本团体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在住建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的专家学者;
  (四)与住建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
  (五)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个人简介。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五)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如:经验交流、专业培训、行业考察等;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如:公益培训、业务咨询、考试绿色通道等;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七)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团体《章程》,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关心行业发展;
  (三)单位会员理事,其单位应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不能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16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本团体事务两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企业无现任公职。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参加秘书处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指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印章管理制度》、《证照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秘书长考核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购买服务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09月19日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朝阳区水碓子东路甲15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行50米路东,北京城市建设学校院内) 邮政编码: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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