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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17    浏览次数:5210    【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技术工人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5]203号)、《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会议纪要》(京建执注纪要[2015]第1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教育协会”)在市住建委的监督和指导下,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的原则,负责我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选拔认定的培训考核机构是承担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机构,应本着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培训考核核准的范围内规范实施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培训考核机构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名。

  第六条 申请参加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企业及人员,自愿选择经教育协会选拔认定的培训考核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经查实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培训申请。

  第七条 培训考核机构应按规定及标准对建筑工人报名材料进行初审。

  第八条 培训实施前3天,培训考核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师资、教材等情况,同时将培训计划报教育协会,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培训考核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工作标准组织培训,培训学时数应满足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并不得低于最低学时数。

  第十条 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教师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培训考核大纲备课施教,确保培训效果。教育协会负责建立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师资库并颁发《北京市建设类岗位培训教师合格证书》,按照《北京市建设行业师资库管理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考核机构须聘用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师资库中相应职业(工种)的教师进行授课,不得跨职业(工种)进行教学。

  第十二条 培训考核机构在实操培训前须进行实操培训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和考具、现场管理及安全措施、重大安全隐患的自检。

  第十三条 培训考核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培训教材。教育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教材进行开发和补充。

  第十四条 培训考核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费,并向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收费标准备案,不得乱收费、高收费。

  第十五条 教育协会将建立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动态管理的认定退出机制,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评估,每年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等级。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建筑工人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建筑工人考试在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机读卡答题的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操作技能考核安排在具备实际操作考核条件的培训考核机构,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 培训考核机构应按批次制定考试计划,于每月月底前报教育协会审定。

  第十八条 教育协会在收到考试计划后,每月月初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确定考试计划并通知培训考核机构。

  第十九条 教育协会应根据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和培训考核大纲建立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试卷库。

  第二十条 理论考试期间,由培训考核机构安排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教育协会派人巡考;操作技能考核期间,由教育协会按照相关要求安排考评员进行现场考核鉴定。

  第二十一条 培训考核机构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时间安排和要求,提前做好考场、场地、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量具等考前准备、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等状态良好,安全可靠,满足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需要,并做好操作技能考核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教育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条件负责建立北京市建筑工人考评员库,完善考评员工作职责。考评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要求,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考评员应在核准的职业(工种)范围内进行考评工作,对被考评人的考评结果负责,并在考核评分表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培训考核机构应对考试过程进行监控,建立监控资料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考试公平公正。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培训考核机构将试卷及机读卡、考场记录、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等相关材料交教育协会存档。

  第四章 证书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住建部统一样式和编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建筑工人具有相应等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培训考核机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人均可自行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考务系统、查询中心及教育协会网站进行职业培训合格证信息查询。

  第二十八条 由教育协会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的管理工作,包括证书的打印、发放、遗失补办及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等。教育协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证书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培训考核机构、教育协会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确保培训考核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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