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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开展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10    浏览次数:4190    【 】    【关闭

  各培训机构:
  为贯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决定自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对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评估工作分培训机构自查、专家组实地考察、专家组综合评估和评估报告送审四个阶段开展。
  1、培训机构自查阶段(2011年6月—7月中旬)
  ⑴ 召开各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部署2011年评估工作,宣讲《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⑵ 各培训机构组织自查,根据《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做好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此外要按照《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评估准备资料目录》的顺序准备好评估资料。请于6月底之前向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提交评估申报表。
  2、专家组实地考察阶段(2011年7月中旬—2011年8月底)
  评估专家组到办学点听取培训机构的自评工作汇报,进行现场交流,并对各培训机构上报的资料与实际状况进行检查。对学员满意度等难以全面掌握的项目的评估,将在年度内和跨年度不定期进行动态评估。
  3、专家组综合评估阶段(2011年9月上旬)
  评估专家组根据培训机构上报的自查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由专家组将评估报告报送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4、评估报告送审阶段(2011年9月下旬)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在对专家组评估报告进行核定后签署评估意见,上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布。
  二、工作要求
  1、开展培训机构评估工作是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建设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工作制度,各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逾期不予受理。
  2、认真做好评估资料的整理和申报工作,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有关证件、合同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评估专家组实地评估时要核对原件。
  3、各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此次评估工作,严格落实评估工作制度,对申报的评估资料、证件、合同真实有效,杜绝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现象的发生。

  附件:1、《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2、《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评估申报表》
              3、《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评估准备资料目录》

  联系人:张雁丽 张榕珊
  联系电话:85975003 85976421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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