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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28    浏览次数:4878    【 】    【关闭

京建教协〔2013〕3号  

  各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1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使培训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
  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评价细则(试行)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使培训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提高培训质量,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51号)、《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10]22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1号)等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合格以上的单位。
  第三条 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教育协会”)负责组织对培训机构的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分值

  第四条 备案管理。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培训办班行为责任书》的要求,在培训开班前一周按规定将办班备案表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备案。备案须及时、准确、真实。培训机构备案情况考评的分值占整个综合评价分值的10%。
  第五条 培训规模。年培训人数是评价建设类培训机构的重要指标,原则上每年培训量不得低于500人。培训机构年培训规模考评的分值占整体综合评价分值的10%。
  第六条 考试报名。建设类培训机构为学员办理集体报名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要求实际培训人数与报名人数相符,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出现挂靠报名、虚假报名等行为。培训机构考试报名情况考评的分值占综合评价分值的15%。
  第七条 培训合格率。考试成绩合格率将作为教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注册中心当年组织的建设类考试情况,统计考试合格率,并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考试成绩合格率考评的分值占综合评价分值的15%。
  第八条 教学管理。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拥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学管理队伍,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学员的出勤情况、教师授课情况等均须有备案记录。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情况考评的分值占综合评价分值的15%。
  第九条 师资管理。培训机构须聘用具有建设类培训资格的教师担任相应岗位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在教育协会师资库登记),不得跨专业(岗位)进行教学。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考评的分值占综合评价分值的5%。
  第十条 办学条件。培训机构应具备满足教学的场地、教学设备等硬件设施,并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消防等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考评的分值占综合评价分值的5%。
  第十一条 收费情况。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不得乱收费、高收费。培训机构收费情况考评的分值占综合评价分值的5%。
  第十二条 诚信办学。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骗取生源,也不得有恶意竞争等行为。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学员的监督,将培训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上墙公示。建设教育协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学员和社会对培训机构的投诉举报。培训机构社会诚信和办学信誉考评的分值占综合评价分值的20%。
  第十三条 行业贡献。培训机构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如:积极举办公益性教学活动,参与教材开发、技能大赛、承办考试等活动。培训机构行业贡献考评的分值占综合评价分值的10%。
  第十四条 评价等级的划分。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确定等级,采取“末位淘汰”制。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优秀占20%,良好占50%,合格占25%,不合格占5%。

第三章 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自评制度。要求培训机构每年要认真开展自评自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评报告报教育协会。
  第十六条 讲评制度。教育协会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每半年对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培训、师资队伍和管理团队建设、各项管理工作和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和发现情况进行讲评、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抽查制度。注册中心和教育协会根据各培训机构备案情况,不定期地对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公示制度。教育协会对培训机构每年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退出制度。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培训机构,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部门批复后,取消其建设类培训机构合格以上单位名称,并关闭其考试报名初审端口。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条 符合下面情况的培训机构,应予以奖励:
  (1)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优秀的单位,其考试报名材料可予以抽检;
  (2)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优秀的单位,在选拔从业人员各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站时可优先推荐;
  (3)优先推荐综合评价优秀的培训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约谈、通报直至降低综合评价等级:
  (1)未按照备案情况严格组织教学的;
  (2)未使用与考试大纲相配套的专业教材的;
  (3)未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或协会指导价等收费的;
  (4)未选聘市建设教育协会师资库中具有教师合格证书资格教师任教的;
  (5)有意削减教学内容和课时的;
  (6)不按指导价标准发放教师讲课酬金的;
  (7)管理制度不落实,培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8)办学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北京建设网、教育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撤消其建设类综合评价合格以上单位名称,并关闭其考试报名初审端口。
  (1)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私自挂靠、异地办班、恶意竞争、只收钱不培训等违规行为的;
  (2)包庇或协同学员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3)替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4)在办学过程中,由于培训机构自身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存在恶意竞争行为,如在招生广告和简章宣传中发现虚假宣传且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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