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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自律公约》发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次数:1748    【 】    【关闭

  为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制止和惩戒建设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培训机构和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自律机制,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公约。现将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自律公约》转发如下,请各签约单位遵照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制止和惩戒建设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培训机构和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自律机制,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51号)、《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10]22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的签署范围,必须是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教育协会)的团体(单位)会员,且经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并取得合格以上的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公约是规范本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的行为准则。签约自愿,自愿签署本公约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均应当遵守本公约。签约单位应当遵循“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的职业准则,守法经营,诚信敬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培训机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执行、实施本公约;负责受理违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申诉;负责组织对违约行为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并对签约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签约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签约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专业委员会对与建设行业培训机构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可进行依法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专业委员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单位检举专业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抵制、举报、投诉签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要实名制以书面的方式报出,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

  二、签约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履行本公约;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配合专业委员会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建设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发展建设。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以弄虚作假、作弊、行贿、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签约单位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交流、友好合作。保护立约单位共同利益,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办学。

  第九条 认真签署《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规范培训办班行为责任书》,并遵照执行。

  第十条 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教协[2013]6号),并按《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评价细则》的标准指导办学。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办班备案、考试报名、组织培训等环节,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备案,提交的报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现挂靠报名、虚假报名等行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拥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学管理队伍,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学员的出勤情况、教师授课情况等均须有备案记录。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育协会培训收费指导价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准后进行收费,不得乱收费、高收费,不得恶意压低收费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所聘任的教师应持有《北京市建设类岗位培训教师合格证书》,且参加市建设教育协会组织继续教育合格的人员。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按教育协会规定指导价标准发放教师讲课酬金,不得恶意抬高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学员的监督,将培训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上墙公示。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教育和要求员工依法从业,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现象。

  第四章 惩戒与奖励

  第十八条 签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违约行为,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

  第十九条 凡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违约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的轻重,经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分别给予不同的惩戒,惩戒分为: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讨、在媒体上向社会提示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并向行业培训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条 签约单位在本行业中贡献突出的,在行业评比中获得优胜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并向行业培训主管部门建议升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签约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培训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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