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建设教育协会《关于增发<全国建设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有关通知》(京建教协〔2008〕001号文)的指导思想,为了使各培训单位更好的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工作
培训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评估认定合格的培训单位组织开展。
二、继续教育范围及报名条件
自愿参加继续教育所有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各专业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试验员、监理员及资料员等岗位证书。其范围是:2001年至2007年经考核合格取得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岗位证书人员;2000年(含)以前取得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岗位证书且2002年复检验证合格人员。
三、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1、培训教材:北京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的《北京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系列教材;
2、教师要求:授课教师应取得北京市建设类岗位培训教师合格证书。
四、继续教育工作程序
1、参加继续教育人员需填写“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见附件一),由单位盖章确认。继续教育合格后,培训单位盖章确认。
2、为加强对本次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各培训单位需将具体培训计划提前2周报至协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由各培训单位按岗位进行分类整理、以电子表格形式(见附件二)上报协会;将身份证、原岗位证书复印件和“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一并报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备审。
4、经审核合格的人员,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增发对应的《全国建设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五、申报材料时间从2008年01月07日开始进行。
六、协会每本证书收工本费20元。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
附件二 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合格人员报盘登记表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二○○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