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要闻 > 政府要闻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5-19    浏览次数:2128    【 】    【关闭
                                                               京建发〔2010〕226号
  
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委管社团组织,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建办人〔2009〕9号)及《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2010年培训计划的通知》(建办人〔2010〕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类别
  按照职能和培训对象不同,培训分为两类:一是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的培训;二是由委管社团组织和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组织方式
  (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培训,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委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的培训项目计划,经审核批准,列入委培训计划,方可组织实施。其办班通知要抄送注册中心备案。
  (二)委管社团组织和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在招生前,应将招生通知报注册中心备案,通知中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班地点、办班形式、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接受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三、具体要求
  (一)培训项目均应紧紧围绕我委中心工作进行,符合行业政策,以满足行业实际需要为出发点。
  (二)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培训,应有专项经费作为保障,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培训费。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办班地点应符合要求,严禁借培训之机组织公款旅游。
  (三)委管社团组织和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培训,须具备主管部门发放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禁止将培训项目或培训招生宣传等环节转包给社会上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培训应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不得组织任何强制性的培训班;不得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名义组织招生和举办培训;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
  (五)在培训工作中,要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及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四、监督管理
  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杜绝建设行业培训市场“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察处、综合处、人事处和注册中心将组成治理“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工作检查组,适时开展检查活动。各学协会、培训机构每年要与委主管部门签订培训工作责任书,对违反培训工作规定和要求的单位,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将取消其举办建设行业相关培训的资格,并向社会曝光。
  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规范培训办班行为,针对培训方面的问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共同建立培训市场的良好秩序,为建设行业培训高素质的合格人才,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监督联系电话:010-59958253, 010-59958982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址:朝阳区水碓子东路甲15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行50米路东,北京城市建设学校院内) 邮政编码:100026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20822号
微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