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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19    浏览次数:5980    【 】    【关闭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实现教育培训师资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共用,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培训师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师资,是根据北京市建设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从行业内优秀的专业人才中择优选拔的负责我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教育协会”)负责建立并管理培训师资库。

  第三条 教育协会成立“师资库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师资库教师的专业评审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目前师资库中含管理岗位、造价员岗位、特种作业岗位和工人技能岗位,培训机构可根据需求在相应的各岗位师资库中选聘教师。

 

  第二章 师资选聘

  
         第五条 师资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背景,有较高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在专业领域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3、培训教学经验丰富,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强,能根据行业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成人教育特点进行授课,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

  4、热心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5、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相应岗位具体条件

  1、管理岗位(含造价员)培训教师

  (1)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五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大专学历,具备八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经历;

  (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

  (3)从事造价员实务教学的培训教师应参加市住建委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且为造价员岗位师资库中的教师。

  2、特种作业岗位培训教师

  (1)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八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经历,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

  (3)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规章及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

  3、工人技能岗位培训教师

  (1)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教学和实践经验;

  (2)培训初、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3)培训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4)对实践经验丰富,曾在局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中参与过裁判工作的;在重大工程中解决过疑难问题,专业技术有突破创新的,条件适当放开。

  第六条 师资选聘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申请加入师资库,需由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推荐,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北京市建设类岗位培训师资库申请表》一份,并经本人签字;

  2、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原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

  4、在职教师需出具在职证明(证明本人工作年限及从事具体工作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退休教师需由培训机构出具推荐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格审核。由教育协会根据申报材料对照申请条件进行入库资格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教师进行专业授课能力考评。

  (三)面授培训。入库教师必须参加不少于8学时面授培训学习,经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师资库。

  (四)考核聘任。对通过评审、考核的人员颁发《北京市建设类岗位培训教师合格证书》,纳入师资库管理。


  
第三章 职责权利



  第七条 师资库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培训机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有关教学评估和检查;

  (二)执行建设行业的教学计划,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和学时授课,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认真备课施教,注重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和运用现代培训理论,探索现代培训的新方法、新途径,确保培训效果;

  (四)发挥专业优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编写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教案和课件,并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增强教学的实效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调研成果要提交到教育协会,作为教师评优的条件之一。

  第八条 师资库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承担教学任务应有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与培训机构协议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事教学工作应得的报酬;

  (三)对师资库的管理以及培训机构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建设类岗位培训教师合格证书》由教育协会统一印制。证书制作严格按照“证书制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优胜劣汰,每两年更新一次。

  (一)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持证者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培训,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学时,根据继续教育考核结果,对合格者在证书上加盖“继续教育专用章”;

  (二)复检验证:教师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当年需办理复检验证手续。教育协会对复检验证情况进行通报; (三)考核评价:培训机构在每一期培训办班结束后,通过教师动态评估考核系统对教师的授课情况从师德与廉洁从教、组织教学、教学质量和学术成果进行评价;

  (四)建立师资库教师电子信息档案:记载师资库教师个人信息、授课专业、主讲课程和培训效果等情况,通过教育协会网站和“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及教师动态评估考核系统”发布,实行教学资源共享,供各培训机构选聘授课教师。

  第十一条 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定期组织师资库教师进行专题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建设。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培训机构对教师日常上课情况,通过动态评估考核系统测评以及评价小组对教师的动态综合评价结果,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教师”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在教育协会网站和“北京建设教育”杂志上,加大对优秀教师的宣传力度,树立名师的品牌形象。

  第十四条 凡被评为“优秀教师”者,由教育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培训教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约谈、通报直至退出师资库:

  (1)未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有意削减教学内容和课时的;

  (2)发现向培训机构无故索要额外课酬的,经调查属实,责令本人退回额外课酬,并暂停授课一年;

  (3)师资库教师只能在评估合格以上的培训机构授课。如发现在其他培训机构授课的教师,经调查属实,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清出师资库;

  (4)连续两年未授课的教师(特殊情况除外),将自动退出师资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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