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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2-27    浏览次数:4535    【 】    【关闭
京建教协[2012]0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1号)的要求,为维护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动态监督管理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2:北京市建设类教师资格动态监督管理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为2011年参加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评估且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培训机构;本办法所称教师资格是指持有北京市建设类岗位培训教师合格证书且参加市建设教育协会组织继续教育合格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在日常培训期间违规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及处理。
  第四条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类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建设教育协会设立评估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对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教育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培训机构及教师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动态监督管理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及《北京市建设类教师资格动态监督管理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并根据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评估管理办公室对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进行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如实填写《评估检查记录单》。
  第七条 评估管理办公室根据《评估检查记录单》对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的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类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将结果上网公示。
  第八条 评估记分从每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培训机构和教师资格年度记分清零,重新评估记分。
  培训机构资质被取消后,当前记分清零。教师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后,记分清零。
  第九条 培训机构违规记分处理标准
  (一)培训机构记分累计达到20分时,对培训机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二)培训机构记分累计达到30分时,对培训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降低其办学水平评估等级;
  (三)培训机构记分累计达到40分时,暂停培训机构举办建设行业相关培训的资格;
  (四)培训机构记分累计达到50分时,取消培训机构举办建设行业相关培训的资格。
  第十条 教师资格违规记分处理标准:
  (一)教师评估记分累计达到20分时,对教师进行诫勉谈话;
  (二)教师评估记分累计达到30分时,对教师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三)教师评估记分累计达到40分时,取消教师任教资格。
  第十一条 实行培训机构一票否决制
  (一)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私自挂靠、异地办班、恶意竞争、只收钱不培训等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二)包庇学员考试作弊的。
  如在评估中发现培训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培训机构举办建设行业相关培训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颁发的《北京市建设类岗位培训教师合格证书》且参加继续教育不合格的教师不具备建设类从教资格。

第三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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